主要职责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确定检察工作重点和制定相关措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全区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对民事诉讼、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九、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协同党委管理和考核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决定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三、管理检察人员,组织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