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办公室(副科级)
1、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机要文件处理、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督办和编发内部刊物;
2、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通讯、办公自动化、保密、检察外事等工作;
3、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预防经济、渎职侵权犯罪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5、参与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工作的法制建设,以及检察事业发展目标的调研、规划;
6、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政治处(正科级)
1、负责该院干部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本系统干警的考试、考核、录用、调配和检察考评的有关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系统内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反贪污贿赂局(正科级)
1、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侦结工作;
2、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及经济案件的侦查、侦结及个案协查工作;
3、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情况、趋势,提出预防犯罪对策,开展预防经济犯罪工作。
侦查监督科(副科级)
1、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经济犯罪和法纪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依法对公安机关及该院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
2、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工作;
3、协同有关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公诉科(副科级)
1、负责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工作,履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职能;
2、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工作;
3、协同有关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正科级)
1、负责对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
2、负责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趋势和对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监所检察科(副科级)
1、负责对全市刑事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市公安局一、二看守所的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检察监督;
2、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3、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级)
1、负责全市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2、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控告申诉检察科(副科级)
1、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2、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对举报线索进行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查报结果,综合汇报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
3、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三个牌子,一套班子。
检察技术科(副科级)
1、负责该院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视听、摄像、物质、会计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2、依法参与全市有关司法鉴定工作;
3、编制该院技术工作计划、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4、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检察技术人员。
行政装备科(副科级)
1、负责该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对省、市拨发该院的侦查技术设施、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管理;
2、负责该院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管理;
3、负责该院机关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
4、承担机关的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及该院查办大要案的后勤保障工作;
5、负责机关保卫、绿化、卫生、交通和该院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司法警察大队(副科级)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
3、参与搜查;
4、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5、提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送达法律文书;
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纪检监察室(副科级)
1、组织干警学习党纪、政纪、检纪条款,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
2、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办;
3、受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4、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
5、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批示的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职务犯罪预防科(副科级)
1、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
2、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3、开展预防咨询、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科级)
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
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
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
4、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
6、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
7、做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8、承担人民监督员培训的协调、组织工作;
9、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
10、总结、推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经验。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