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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政局

办事指南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对象

具有当地农业户口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申办手续

(一) 申请书或当地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二) 居民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家庭成员有外地户籍的,提供户籍地有关收入证明;

(五)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六)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委托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县级低保工作机构。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低保工作机构接到上报资料后开展初审,需要再次入户核查的,要迅速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定期提交民政部门评审委员会(小组)评审。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通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没有批准的对象,通过乡、镇(街道)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管理审批机关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对象

具有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手续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二)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三)养老金领取凭证;

(四)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六)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七)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八)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九)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十)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十一)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审核。街道(乡、镇)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民主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居民委员会(社区),委托居民委员会(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居民委员会(社区)根据街道(乡、镇)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县级低保工作机构。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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