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三)管理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管理场所的劳动教养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四)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和警务工作;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助管理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