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xi’an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简称:西安家协,英文缩写:xhsa),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2003年11月18日决定接纳的团体会员。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国家民政部依法批准的全国家庭服务业的行业组织,是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其他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在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西安家协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西安市鼓励社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协助政府,为民众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加快西安地区家庭服务产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使西安地区家庭服务产业尽快出现新局面。
第四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服务、高效、公平、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法律及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共同愿望及协会会员的要求。服务行业情况调研。
(二) 对本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进行研讨,提出建议。
(三) 制定行业规范,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调解行业内部纠纷。
(四) 组织本行业区域性活动,组织经验交流,推动技术及服务进步。
(五) 对本行业的价格和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调整意见。
(六) 组织本行业技术情况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行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与预测,并调整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七) 总结交流本行业改革、经营和管理的经验,表彰先进,提供服务业经营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八)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与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开展与本区域外的同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协会成员拓展外部市场。完成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进行行业纪律、规范的检查监督,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表彰或批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有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属于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
(五) 需经团体会员单位的推荐、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权益;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工作个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导工作中影响较大;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最高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择定一名常务会长(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简称常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协会常务工作。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常务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理清办完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向向本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集中之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总值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