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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审计监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人民政府和吴忠市审计机关提交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负责对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负责开展对辖区内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查。

(七)负责由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八)负责对我区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九)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监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负责办理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出相关重大案件。

(十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完成区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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