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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水务局

机构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性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级和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通辽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通辽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湖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旗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通辽市立项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旗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城区供水建设管理,负责审批接水断水。

(十二)承办通辽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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