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工作、水务工作、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区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电力设施、城市燃气、城市排水设施监督管理及城市道路运行监督管理。负责联系协调燃气、电力工作。”
(三)依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行业政策,工程质量和管理标准,组织推动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区市容市貌建设项目,负责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和城市照明保障。
(五)牵头负责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区创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管理、城市绿化行业管理、城市绿化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对区重大活动涉及城市绿化工作、重大虫情疫情的防治实施统一指挥。组织指导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六)组织推动市容市貌、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以及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负责区供热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负责供热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供热行业服务工作。组织供热燃料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供热节能工作。
(八)负责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城市道路管线井、城市道路日常运行管理机制,落实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监督管理、河长制管理、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
(十)负责城市停车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下拨后的安排和使用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工作,拟订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区环卫配套及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改造与管理工作。负责区公共厕所的卫生保洁及公厕内外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十四)负责区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各社会单位做好各自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办。负责区街道综合整修工作。
(十六)负责区快速路、主次道路、桥梁的清扫、保洁、水洗作业及雪天后道路的融雪作业工作。
(十七)负责桥下空间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负责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职能转变。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加强、优化、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切实履行城市公用事业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清晰、服务高效、管理优化、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城市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和城市管理标准化水平。
(二十三)职责分工。
1· 与区有关部门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参与编制燃气、供热、排水、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新建燃气、供热、排水、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监督管理。负责既有燃气、供热、排水、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项目监督管理。
(2)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订区燃气、供热、排水、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建燃气、供热、排水、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
2· 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渣土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渣土治理的规章和政策标准。负责渣土运输、处置、再生利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考核有关部门渣土治理工作。
(2)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各类工程施工现场控尘标准,对渣土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房屋拆迁、装修、水务工程等施工现场渣土堆放、苫盖、控尘监督管理。
(二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区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区批准投资立项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科承担。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