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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税务

征管范围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9.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车辆购置税;

13.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

1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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