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公安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控制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组织指导全市的公安宣传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挥跨县(市、区)重特大系列案件的侦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管理泰安市看守所、拘留所。
(七)负责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的研究、建设。
(九)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拟订公安装备和经费规划、计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公安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承担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领导全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