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一、内设科室
(一)综合科
组织协调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办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办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调研信息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综合调研工作;研究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工作。
(三)行政机构编制科
负责市级机关及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市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级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或调整的审核工作。
工作规范:
(一)市级机构改革
①拟定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科室牵头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
②研究审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提报市编办主任办公会、市编委会研究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③上报审批。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意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起草《关于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的请示》,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省编办。
④组织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复,起草《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报市编委会研究审议,市委、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召开市级机构改革工作会议,部署机构改革工作;制定部门“三定”规定,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研究审批,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各部门“三定”规定。
⑤评估检查。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查找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①受理。市直各部门单位提报申请,包括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机构、职能、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其他相关材料,科室受理登记。
②调研。根据提报的申请事项,查阅有关规定、依据,与部门沟通、对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③研究审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分别提报研究审定:
属于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的事项,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审议后,提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需要报省审批的,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意见,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名义起草文件,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属于市编委会研究审定的事项,按市编委会工作程序筹备会议,写出《提交市编委会研究事项》,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审定;
属于市编办研究审定的有关事项,由市编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④行文批复。按照研究确定的事项,行文公布:
属于市委、市政府审定公布的,代市委、市政府起草文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签后行文公布;
属于市编委会审定公布的,起草市编委文件,报市编委领导审签后行文公布;
其他机构编制事项,起草市编办文件,报市编办领导审签后行文公布。
⑤存档。对市直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公布文件和原始报告及汇报文件存档。
⑥评估检查。对批复的机构编制事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跟踪问效。
(三)行政(政法专项)编制管理
①全市编制总数分配。根据省编委核定编制意见,提出市县乡行政编制数分配意见,报市编办主任办公会、市编委会研究审定后,以编委或编办文件核定各县(市、区)、乡镇编制总额,并报省编办备案。省编办明确市、县、乡编制数额的,按照省编办核定的编制分配意见执行。
②市直行政(政法专项)编制分配。由市直有关部门提报方案,结合部门的职能任务、编制数量、人员在岗情况,并通盘考虑平衡市直相关部门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编办主任办公会、市编委会研究审批,以编办文件下达。
③补充行政编制的分配。根据补充计划的使用要求,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市编办主任办公会研究,报市编委领导审定同意后,以编办文件下达,并报省编办备案。
(四)事业机构编制科
负责市属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机关(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审核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机关(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
工作规范:
(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1)调研分类。通过对事业单位的全面调研,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别,经编办研究后,分别提交市编委会、常委会研究审定。
(2)拟定政策。针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改革政策措施,规范精简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放权搞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报市委、市政府或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进行试点。选取部分单位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分类改革的措施和路子。
(4)全面推开。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拟定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全面展开。
(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1)受理。科室收到市直各部门呈报的机构编制方面的请示后,收集有关材料并进行专题调研,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编办办公会议研究。
(2)审定。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需市委、市政府审定的有关事项,提交市编委会议审议后,再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属于编委和编办审定的事项,按照程序规定,根据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办理。
(3)批复。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由市委、市政府或两办行文公布;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的核定,市直各部门所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调整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的核定事项,由市编委行文公布;其他机构的调整事项,由市编办行文公布。
(4)监管。批复成立后,要对事业单位的开展工作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监督。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在考核整体运营情况的基础上,对其主体业务情况作出评价。
(五)县乡机构编制科
负责县、乡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审核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备案乡镇(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拟订市以下各级编制分配方案;审批、审核县(市、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设置、调整事项;审批、审核县(市、区)事业单位设置、调整事项;负责县(市、区)编制使用总量审批工作;指导县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工作规范:
(一)县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1)受理。县(市、区)编办与科室预先沟通机构编制事项,经科室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编委研究提报申请,科室受理登记,查阅有关规定、依据,开展专项考察调研,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提出处理建议。
(2)研究审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分别提报研究审定:属于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的事项,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审议后,提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需要报省审批的,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意见,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名义起草文件,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审批);属于市编委会研究审定的事项,按市编委会工作程序筹备会议,写出《提交市编委会研究事项》,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审定;属于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有关事项,由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3)行文批复。按照研究确定的事项,行文公布:属于市委、市政府审定公布的,代市委、市政府起草文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签后行文公布;属于市编委会审定公布的,起草市编委文件,报市编委领导审签后行文公布;其他机构编制事项,起草市编办文件,报市编办领导审签后行文公布。
(4)监督检查。配合有关科室,对各县(市、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公布文件和县(市、区)编委原始报告存档。
(二)县乡编制使用计划审批工作
(1)受理申请。各县(市、区)编办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行政编制使用计划和事业编制使用计划,科室进行汇总;
(2)制定计划。科室统筹考虑近年来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幅、用编计划的批复数量以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提出各县(市、区)行政、事业编制使用计划意见,报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3)行文批复。按照研究确定的编制使用计划,起草市编办文件,报市编办领导审签后行文批复。
(4)监督检查。年底前各县(市、区)编办将编制使用核准函上报科室备案,配合有关科室对各县(市、区)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批复文件和县(市、区)编办原始报告存档。
(三)县乡行政(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
(1)县乡编制总数分配。配合有关科室,根据省编委核定编制意见,提出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政法专项编制数分配意见,报市编办主任办公会、市编委会研究审定后,以编委或编办文件核定各县(市、区)、乡镇编制总额,并上报省编办备案。
(2)军转干部编制分配。根据省编办下达全市每年度军转干部编制数额和县(市、区)接收军转干部人数,配合有关科室提出初步分配意见,提报市编办主任办公会研究,报市领导审定同意后,以编办文件印发核定各县(市、区)军转编制,并将分配情况上报省编办备案。
(四)县乡机构改革工作
1、县级机构改革
①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科室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泰安市县级机构改革方案》。
②研究审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提报市编委会、市委、市政府研究审议,并根据研究意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起草《泰安市县级机构改革方案》,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省编办。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复,制定《泰安市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经市编委会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③审批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泰安市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召开全市县级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县(市、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抄送市编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编委会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批复通知。
④组织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通知,由县(市、区)分别组织实施。⑤检查验收。对各县(市、区)机构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起草《泰安市县级机构改革评估工作报告》和《泰安市县级机构改革总结》,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时抄报省编办。
2、乡镇机构改革
①制定改革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山东省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科室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泰安市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②研究审定。按照管理权限,提报市编委会、市委、市政府研究审议,并根据研究意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起草《泰安市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制定《泰安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经市编委会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③审批方案。根据《泰安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召开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抄送市编办;科室提出意见,提报市编委会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起草批复通知。
④组织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通知,由县(市、区)分别组织实施。
⑤检查验收。对各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起草《泰安市乡镇机构改革评估工作报告》和《泰安市乡镇机构改革总结》,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时抄报省编办。
(五)县(市、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协调县(市、区)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县(市、区)制定分类改革方案后,报科室备案。
(六)县(市、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指导规范县(市、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配合有关科室调度督导县(市、区)及时更新、维护、上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
(六)监督检查科
指导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市以下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市下达的编制总额执行情况;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和“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审批工作和财政统发工资涉及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审核工作。
工作规范:
(一)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1)拟定方案;
(2)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3)发出通知,必要时可以不事先通知;
(4)组织实施;
(5)报告检查情况;
(6)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二)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综合协调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
(1)市直部门、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有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材料;
(2)对部门单位提报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后,部门单位上报《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登记表》,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审批工作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审批工作总的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要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公务员招考编制使用
(1)受理申请。对市直各部门(单位)提报的编制使用申请进行汇总;
(2)制定编制使用计划。在市直各部门(单位)报送编制使用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编制员额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报的考录建议计划,经市编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报市领导同意并上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当年度公务员考录编制使用核准函;
(3)办理增人编制使用手续。公务员考录结束后,根据《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办理录用人员增人编制使用手续,出具编制实名制管理卡,将增人情况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2、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编制使用
(1)部门申请。对安置部门提报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建议计划进行审核;
(2)研究审定。在安置部门提报的编制使用建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编制空额情况,制定安置计划,经市编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领导审定后,下达编制使用核准函;
(3)办理增人编制手续。根据市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录用人员增人编制手续,出具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卡,将增人情况及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3、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编制使用
(1)部门申请。对市直部门(单位)提报的年度编制使用申请进行汇总;
(2)研究审定。在各部门(单位)上报的编制使用申请的基础上,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报的事业单位招聘建议计划,研究制定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编制使用计划,经市编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领导审定后,下达编制使用计划;
(3)招聘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录用人员编制使用手续,出具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卡,将增人情况及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增人编制使用
(1)部门申请。市直各部门(单位)单位提报年度编制使用申请;
(2)审核研究。在各部门(单位)上报的编制使用申请的基础上,审核编制使用单位编制、实有人员状况及要求使用编制的情况,报市编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3)办理编制使用手续。根据研究意见,办理编制使用核准函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卡,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并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二、下属单位
(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授权,负责中央、省属驻泰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属事业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工作规范: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请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从泰安机构编制网下载相应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好后,把相关表格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提交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登记的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填写的是否准确、清楚。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审查是设立登记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在这一环节,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和其他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做出综合判断。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4)核准。对审查环节的工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做出最后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证。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
(6)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请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从泰安机构编制网下载相应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好后,把相关表格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提交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的是否准确、清楚。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4)核准。经过审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应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5)换证。对核准变更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公告。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事项,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3.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1)申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从泰安机构编制网下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如实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对,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5)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等。
4.事业单位年检登记
(1)自查。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之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从泰安机构编制网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2)申请。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规定时间之内,将填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受理及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首先要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规范、不齐全的,要告知事业单位重新填报或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对填报规范、材料齐全、有效的,则进入实质性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也可以根据情况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4)核准并作出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标记;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置。
(5)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中心
负责建立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台帐,以机构编制数据库为平台,对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指导规范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单位网上名称工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网上相关信息的分析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业务系统、办公系统软件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办机关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工作规范: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登记工作
①调查摸底。组织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摸清底数,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②安排部署。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组织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实名制数据库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并下发软件。
③信息收集。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中登记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并打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登记表》。
④信息公示。各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将《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登记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
⑤信息审查。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实名制信息登记表》,将已经公示并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登记表》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领导和非领导实配数、非领导职数,界定人员身份和岗位,经组织、人社部门盖章后再上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查。
⑥信息录入。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照经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通过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登记表》,将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⑦信息导出接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将信息数据导出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全部审核接收完毕后,连同本部门信息一并导出,形成数据库文件,上报机构编制部门。
⑧数据汇总。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各机关事业单位数据,建立本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库,并逐级将审核后的数据上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汇总,同时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资料送组织、人社、财政、社保部门监督。
(二)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工作
①申请注册。各级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县(市、区)编办报送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申请材料及电子档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同时抄送中央编办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也可通过该中心网站“集中注册入口”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为: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信息报送表》、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和职能界定文件。
②受理与审核。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申请材料分别由市、县(市、区)编办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汇总后报省编办,同时抄送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或通过该中心网站“集中注册入口”在线提交。市、县(市、区)编办对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初审,未通过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③缴费与开通。申请单位将费用直接缴至国家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注册收费标准为:注册“政务”域名收费300元/年,注册“公益”域名收费200元/年。国家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收到费用后,为申请单位开具发票,并办理域名注册开通手续。
(三)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①工作部署。召开有关会议或下发通知,部署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②填报汇总。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编办如实填报统一制发的表格材料,机构编制部门汇总数据,写出统计分析报告,报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审核后,按要求上报省编办;
③备案留存。维护好统计数据库,整理、汇编、印制《泰安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资料》。
(四)信息化建设工作
①网站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制作互联网网站和内部办公网。
②信息发布。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各科室(单位)上传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送实名制管理中心登记建档,实名制管理中心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发布。
③网站管理。对内外网服务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机关工作人员所用电脑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安全软件实施保护。
④网站监督。定期检查信息采集报送、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