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办区本级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和年检年审、行政服务事项。承担依法对全
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呈报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区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检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民转移安置;申报、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土坯房改造和灾毁房重建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制定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本区行政区划发展规划;依法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调处边界争议与纠纷;指导和管理全区地名工作。
(九)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辖区内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区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制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革命老区的开发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审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督查;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草老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六)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