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四)增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职责。
(五)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执法监察。
(六)加强社会救助、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责划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