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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和公告案例。

(十二)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员工。

(十三)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设区市党委管理和考核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十四)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六)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完成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任务。

(十七)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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