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监督审计规章的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照《中国人民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国有地方金融保险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和资金的财务收支。
7、市属各部门、各单位接受的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8、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对市委组织部委托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检查、指导县、区审计工作。
(九)组织全市审计人员学术研讨、经济交流和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