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将原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县旅游局(县风景管理处)职责整合,划入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二)加强协调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传承地域特色文化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三)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新闻出版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和指导、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六)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市场监管、应急救援和旅游对外新闻宣传、协调联系及旅游信息网络维护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体育工作、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宣传及创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研究拟订相关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广播电视宣传、广播电视系统高新技术推广运用、旅游产品开发建设、出版业和印刷业结构调整。
(三)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新闻出版、版权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归口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监督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监督检查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的实施,审核、申报、办理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建立和撤销;管理全县旅游涉外单位、旅行社、制订和实施服务质量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性文化团体组织、体育社团组织、旅游社团组织资格审查和管理。
(四)研究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广播电视、旅游、新闻出版、版权方面的经济政策,调控投资方向,规划、协调、指导重点设施建设。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制度和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编制全县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导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统一组织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对重大宣传活动进行协调和检查;管理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县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国内外重点旅游市场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产品开发设计,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和重点旅游产品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研究旅游投资方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旅游统计、行业信息发布和旅游信息化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经营者行为;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安全管理,参与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区(点)、乡村旅馆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审核、申报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公司;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协会及其他旅游行业组织业务工作。
(八)对竞技体育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完善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培育发展体育市场;负责全县体育彩票发行管理。
(九)指导、监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新闻出版市场、文物稽查和“扫黄打非”工作,拟订“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组织查处破坏、损毁文物的不法行为。
(十)指导各类社会事业建设,协调、指导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群从文化艺术事业发展。
(十一)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负责全县古籍管理规划出版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全县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审核报批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核、管理文物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审核报批、管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工作;监督管理印刷业,审核报批印刷企业承接县外一般出版物印刷,管理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及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对出版物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新闻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违法违规活动。
(十四)管理全县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承办全县版式权登记管理工作;受州版权局委托,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问题。
(十五)编制文化事业、产业事业、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广播电视、旅游事业、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各项事业表彰和评奖活动;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六)归口管理文物市场,协调有关部门打击、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历史文化名城(镇)、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村寨建设和保护规划;负重全县文物维修申报立项,审核报批州级、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审核县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管理监督文物维修及其资金使用,负责全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投入和使用。
(十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重要事项督办和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重要文件起草和会议记录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统计、人事、政务公开、后勤、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和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负责人事、工资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劳动工资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起诉、应诉工作;完成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文化股。
拟订全县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建设;督促指导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拟订全县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社区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工作;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文献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全县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室建设;承担全县性文化社区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查工作;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文化科技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组织开展艺术创作与生产、文化艺术理论研究;指导协调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和重大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指导重点艺术生产和县直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协调、指导重大艺术展览和演出活动;协调、监督和实施艺术考级政策和标准;承办、指导和管理艺术考级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文化市场管理办法,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全县营业性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工作;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的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事项。
拟订全县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规划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承办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指导全县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和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传承和普及;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度普查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负责全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政策法规宣传与贯彻执行;参与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监督管理与检查;负责全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业行政执法监督和从业者业务培训,承办外来文化活动相关证照核验、登记和审批工作;负责文化、新闻出版、版权产业经营登记、审查、核发证照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党政领导交办事项。
(三)体育股。
拟订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研究拟订全县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群众体育骨干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和推进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镇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事业的发展;指导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展;指导全民健身运动;组织指导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承担全县性体育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查工作;承办体育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事务;拟订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全县体育训练、竞赛、优秀运动队建设和训练基地发展工作;负责竞技运动项目设置和布局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体育竞赛审批工作;承担运动员等级和裁判员培训、审批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承担全县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和组织运动员参与各项体育比赛;负责体育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能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开展体育科技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山地户外运动的开展、指导健身服务、竞技表演、体育用品、体育旅游和休闲体育产业建设;承担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对外和港澳台地区体育交流工作;负责组织体育相关产业规划编制和体育项目申报、实施、审核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县体育政策法规宣传与贯彻执行;承担局党政领导交办事项。
(四)广播电影电视股。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对有关管理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鉴定和检查;负责拟订实施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规划,组织、指导、鉴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重点项目;负责实施广播电视科技管理和交流,组织广播电视科技成果评审及推荐工作;负责卫星地面站的建设验收、办理卫星接收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和农村卫星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办理辖区内有线电视进入网及施工许可证;负责完成广播电视业务报表的汇总、报送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县人民广播电台、县电视台、县电影公司、县电影院等重点单位广播影视节目播出和传输进行技术管理,加强对核心机密和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为广播影视的安全播出提供技术保障;拟订全县电影事业、产业的电影规划;指导、监管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负责县内电影院及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负责广播电影电视项目的申报、实施和审计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电影专题放映活动;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政策法规宣传与贯彻执行;承担局党政领导交办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设立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挂风景管理处牌子,作为县政府机构改革过渡保留机构,其原有职能、人员、财务等事权保持相对独立,事业编制10名,工勤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股级领导职数4名。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和县有关旅游、风景名胜区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政策,编制旅游业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实施;对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拟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组织实施国内旅游市场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3·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研究制订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大县的措施并指导实施。
4·负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5·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6·贯彻落实旅游景区、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投放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和指导旅游定点工作;审核、申报旅游社。
7·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参与旅游交通的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安全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8·负责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9·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风景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搞好景区交通安全,经营活动等管理工作。
10·负责景区各种建设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环境评估、检查和管理;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的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条件,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11·负责风景区的门票、游船、缆车、索道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统一管理和使用风景名胜区各种基金和管理费,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12·领导和管理各景区管理的工作;指导乡镇景区资源保护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1·综合股。
负责旅游产业办的政务、重要事项督办和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重要文件起草和会议记录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统计、人事、政务公开、后勤、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和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研究起草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承办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参与旅游业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问题以及旅游经济运行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拟订干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工资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劳动工资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旅游管理股。
指导旅游行业法制建设,起草旅游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殊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及服务标准;承担对旅游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监督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旅游旅行社业务审核工作;承担对全省旅行社导游、领队的管理;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核准、审批和管理县境内冠名有“旅游”字样和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企业和行政许可;承担全县境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饭店(包括管理公司)、旅游购物、旅游餐饮、旅游娱乐、旅游运输的指导、前置审查和管理;实施国家、省、州关于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食宿、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娱乐、旅游购物和旅游配套设施的服务标准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督促检查旅游保险实施工作;制订全县旅游行业人才需求计划、岗位培训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指导协调旅游行业教育和旅游协会工作;负责指导“乡村旅游”和“农家乐”的管理和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旅游政策法规宣传与贯彻执行;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规划建设股。
组织拟定全县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要素产业规划编制工作和旅游景区(点)规划工作;负责拟定项目建设、维护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审计工作;组织旅游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承担旅游项目申报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点)4a级申报评定工作;承担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保护和利用的政策研究;负责旅游产品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和拟定地方旅游景区(点)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作规划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和审批全县各地的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景区(点)规划建设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场开发股。
承担省内、省外、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及调研工作;承担全县旅游形象整体宣传和旅游招商工作;承担旅游宣传品的规划制作和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和境外旅游促销;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承担全县旅游对外合作交流事宜;承办除港澳台以外的日常旅游外事联络工作;参与全县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并组织本单位各项节庆活动;承担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络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为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副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8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主要职责: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查处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场所、音像制品、电影放映、电子游戏机、互联网服务场所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负责查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盗版行为;负责查处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制作、经营、传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损坏、破坏旅游、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体育管理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行为,负责监管文物经营活动;完成局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将“施秉县风景区监察中队”更名为“施秉县风景区资源监察中队”,加挂“施秉县风景区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正股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中队长(主任)1名。
主要职责:承担县风景管理处日常工作;承担自然遗产地、全县风景区等申报工作;承担监督和管理全县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建设与服务、环境与景容景貌、诚信与信息监管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景区资源调查与普查,承担组织景区科普知识编写与宣传普及,协调处置景区与经济活动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类专家的考察服务和考察报告编写工作;负责对各景区管理站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风景区资源保护、特许经营项目工作;负责风景区的森林防火、安全、旅游秩序及环卫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点)a级申报工作;完成局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