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大会负责。
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理事会由三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候选人由五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从大会代表中推荐。由大会主席团从中确定不多于四十二名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由大会就票数相同者再行选举,票数多者当选。
理事候选人应当在投票选举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发表参选演说。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听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四)经会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
(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批准工作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制定行业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八)推选及提议罢免省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九)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组织实施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
(十一)向大会提交对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罢免提案;
(十二)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十三)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五万元以上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十四)其他需要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