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金融发展、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推进深圳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建设;指导、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金融发展。
(四)负责联系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维护金融秩序。
(六)完善深圳金融业整体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指导;协调开展深港金融业交流,促进区域金融合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