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起草全区法制建设和开展依法治区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各街镇(园区)、各行业、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三)管理、指导司法所建设工作;
(四)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六)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和各项业务活动;
(七)管理、监督、指导全区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八)管理、监督、指导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业务活动;
(九)管理、指导全区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管理、指导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管理、指导“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十二)负责本辖区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管理指导本系统的组织人事工作;
(十四)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拟定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办理行政管理涉法工作事项,为区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服务;指导监督依法行政工作。
(十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备案工作;拟定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区人大和市政府备案;负责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和公布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协调各部门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
(十七)落实《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各项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十八)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十九)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责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管理。
(二十)负责区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民事诉讼、拆迁安置裁决、听证等法律事务。
(二十一)负责联系区政府法律顾问,并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十二)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事项的统计工作。
(二十三)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
(二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