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教育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二)规划、指导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中等及以下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联系区域内非区属院校和教育机构。
(三)规划学校的校点布局;负责学校校舍、设施建设,指导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图书资料配备和学校后勤管理等工作;按规定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
(四)监督管理教育经费;督促检查教育税费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教育系统队伍建设、教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六)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管理教职工的考核、职称和奖惩工作;实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八)负责教育教学、科研和学历教育工作,负责教育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九)负责师范类大学毕业生的报到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十一)实施教育督导制度以及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的教育评估制度。
(十二)负责普通高校入学考试、成人高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工作。
(十三)负责语言文字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