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代表大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上海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荣誉称号;
组织会员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市级学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1、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2、团体会员的权利
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市级学会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级学会,企业、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街道社区、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业务资产
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推动自主创新。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四、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创造健康的学术氛围。
五、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六、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七、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积极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中国以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一、对授权管理的市级学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会费;
五、 企事业收入;
六、 其他收入。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