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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图书馆

违规处理

一般违规处理

1、不遵守借阅规则,有意扰乱借阅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劝其离馆,不得借阅。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属院系。

2、在馆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丢杂物、吸烟、吃零食者,责成其清扫干净。

3、冒用他人一卡通借书,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损坏图书馆设施,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有意破坏者送学校保卫处处理。

逾期处理

1、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请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

2、到期未还图书,管理系统将自动按照每超过1天扣除每册0·10元的逾期费,累计计算直至图书还回为止。

3、寒暑假以及7天长假中到期的图书,可在假期后一周内归还,不属逾期。

4、有过期书刊长期不清还者停止其借阅书刊。

污损赔偿

1、污损书刊条形码每条赔偿5元。

2、污损所借书刊,包括划线、圈点、批注以及墨、油、水渍和烘烤等,情节轻微,不影响书刊正常使用,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予处罚。污染较重或已有损坏,但内容(含封面、目次)尚完整,根据修复的难易程度分别按书刊原售价的20-100%赔偿;损毁严重,已无法修复,或内容被涂污,影响正常使用者,按遗失处理(被污损的书刊归赔偿者)。

遗失赔偿

1、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书籍,丢失本馆图书,原则上可以赔偿相同版本图书所借书刊丢失,但需付2元加工、分编费。

2、无法偿还原版本时,根据图书出版年代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方法如下:1990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书价10倍赔偿;1991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5倍赔偿;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4倍赔偿;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3倍赔偿;2010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2倍赔偿。丢失多卷书、丛书中的一册,则按全套价格赔偿,其它卷册仍归图书馆所有。

3、赔偿时如已超过借阅时限,逾期费照收。赔偿书刊在一个月内找到,可凭赔偿收据退回赔款,过期费照收。超过一个月不能办理退赔。

私自带书出库

1、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私自带出书库,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收回图书。

2、违规读者为教职工的通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院系。违规读者为学生的通知所在院系并按《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仪器设备及随书光盘赔偿规定

1、损坏馆内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另加10元安装费;有意损坏者,按原价3——5倍罚款。

2、如光盘丢失,或归还时光盘存在水浸、油浸、保护层损坏、严重污损、重压变形、盘片破裂等情形,导致光盘无法正常使用的,需按下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进行赔偿

3、损坏、丢失随书光盘,要求买原书光盘(正版)赔还。每张光盘需补交加工费2元。

4、如在指定时间内无法购买原书随书光盘则按每张光盘15元赔偿,由图书馆代为购买并适时加工补充。

5、为保证光盘的制作质量,图书馆不收取自行复制的光盘。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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