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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庆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重庆商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ichuan;缩写cccs )

第二条 本会系民间团体,是以在四川境内常驻或长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渝籍企事业单位,包括渝籍在川企事业单位和渝籍人士在川兴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渝籍在川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协调各方面关系,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真诚合作,互通有无,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经营经验、经济信息,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川渝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从横、纵向两方面为川渝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招商引资局。本会自觉接受四川 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四川(成都)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拓渝西经济走廊,提供物资产品信息,打通产品流通渠道宣传重庆名优产品,拓展四川及成都周边城乡市场,树立重庆产品品牌形象。

2、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开拓国际经济交流渠道,引进资金项目科技人才,建立科技、商贸等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牵线搭桥的协作作用。

3、本会以联谊的形式对外加强同四川地区各市县、国内各省市的经济、文化交往,加强各单位行业间的沟通,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内部机构的不断完善,提高职工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和办事效率,为繁荣川渝两地的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4、本会的活动形式和内容:(1)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一至两次学习参观、经贸考察活动;(2)举办相关课题的讲座会、经济交流会;(3)请四川及成都招商局、经协办宣讲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4)邀请律师事务所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咨询;(5)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

1、单位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符合本会入会条件,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2、特邀会员:凡符合本会入会基本条件的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社会名流和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英模功臣、成功人士等,均可以被邀请参加本会,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特邀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所从事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实力,对推动本会的工作有一定的能力;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在加入本会前没有参加过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社团组织;

6、自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会热情服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资信证明;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各种活动权;

3、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任何会员如用本会名义进行活动或开展工作,必须以文字形式向秘书处申报,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准进行,重大活动须经会长签字后方准进行,未经申报和批准的本会概不认可,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诫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除名事宜;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推荐聘用秘书长;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应提前向全体理事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1、3、5、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向全体理事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在本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状态及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职权:

1、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

3、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规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4、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劝诫,并将处理意见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选举为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

2、在一定区域内的商务活动、社会活动中有较大声誉;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一切社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会员单位与本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关系,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相关汇报;

3、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邀请川渝两地部分, 在职领导和德高望重的离退休老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同时聘请著名专家学者为本会顾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专职人员采用社会公开招聘方式聘请,其报酬和福利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会员每年度缴纳会费;

2、捐赠:鼓励会员自愿向本会无偿捐赠经费;

3、利息:本会银行帐户中的利息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所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也同时注销。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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