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川省广东商会公众号 > 主体介绍 > 四川省广东商会商会章程

四川省广东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广东商会

英文名称: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sichuan province(缩写gccsp)。

第二条 本会性质:四川省广东商会系由在川粤资工商企、事业单位、广东工商企事业驻川机构以及粤籍在川工商企业各界成功人士、社会贤达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服从党和政府的领疔,执行国家政策,敦睦乡谊,促进和谐,加强协作,发挥优势,维护权益,服务发展,为促进川粤两地和国家的经贸、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招商局,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驻西南(成都)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13楼gh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会务

1、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和正当权益。

2、组织经贸、科技、政策和行政法令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其他企业、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3、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川、粤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贸易交流和其他各项经济、科技协作等商务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4、协助工商、税务、公安、质理技术监督、质检、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对会员单位的有关登记、证照办理年检和经常性的业务督查、服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服务质量,密切政企关系。

5、组织会员开展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行业行规教育活动,弘扬职业道德规范,树立粤资在川企业良好形象。

6、组织会员自愿参加赈灾、扶贫、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活跃会务;组织务员开展参观、考察、联谊、交流等活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兄弟商会组织之间的联谊与交流。

7、承担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交、委的工作任务。

8、编缉、出版、发行、本会期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川粤资工商企事业、广东工商企事业驻川机构单位及个人,粤籍在川各界贤达,凡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九条 入会程序与方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审查批准,确定会员资格;

3、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审查同意的在川粤籍专家、学者,成功人士,社会贤达等,征得本人同意,均可被邀请为本会特邀会员。

4、颁发会员、“特邀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各项会务活动;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学习、服务等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2、按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3、向本会提供有关资信,参加本会组织、安排的各项会务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的各项会务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开支情况报告;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修政本会章程;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表决,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

5、授权会长会议审批吸纳会员事务;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7、授权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分别处理相关日常会务;

8、审查批准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9、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常设机构。

1、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一。任期与理事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会议处理日常会务。

2、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敦聘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另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可根据需要吸纳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列席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

1、检查、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日常会务;

2、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

3、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报告、工作计划、本会规章制度和议决的重大事项;

4、处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5、决定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用、解任、辞退及相关待遇;

6、其他须提交会长会议议决事项;

为检查落实会长会议议决事项,可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吸纳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须经会员大会参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须经理事会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为有效。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八年)。

理事会根据章程和履职情况,有权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别作出罢免决议,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施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会议闭会期间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会长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部门、机构的职责由会长会议提请常务理事会审查、认定。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2、经批准同意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3、政府资助;

4、依法接受捐赠;

5、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财产管理

1、会员缴纳会费及其他收入,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会务活动范围内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2、建立相应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核算、开支和档案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3、聘用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4、本会财产的收支、处置和管理必须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人会的监督。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或社会公布有关开支情况:

5、本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6、本会换届或法人代表更替时必须申请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请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2、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终止;

3、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先行冻结,并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6月22日第二届第二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wxnum.cn 公众号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