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 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
(三)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其审理的刑事、民事、 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和司法执行权,执行由其作为 一审法院的终审裁决或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五)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本院的政治思想、内部监督、教育培训、法制 宣传、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警察等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