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民政系统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实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城市“三无人员”、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发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四)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市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负责福利事业单位、福利企业审批工作。
(七)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和行政管理工作,承办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和指导涉外、国内收养工作。
(八)负责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审定、发放工作。
(九)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