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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公安工作规范性文件;部署、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负责侦办在全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协调侦办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生物安全、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案件。负责侦办涉及全市的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

(三)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全市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全市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四)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防范侦查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毒品违法犯罪预防打击等工作。

(六)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和技术安全防范、信息化建设、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被装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警务后勤保障和基本建设工作;承担全市警用航空建设管理工作。

(九)在公安厅总体授权框架内,组织开展全市公安机关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全市公安机关跨国(境)案件侦办协作等工作。

(十)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全市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十一)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负责查处、督办全市公安队伍违纪案件;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受理、查办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控告、申诉案(事)件;督导检查指导全市公安信访工作。

(十二)负责督办全市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负责查处全市森林和草原领域涉林、涉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负责重点防火期森林、草原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

(十三)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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