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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子商务协会

协会章程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青海省电子商务协会。英文译名:qing 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qheca。

第二条 本协会由青海省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管理、应用,以及相关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的组成,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的应用、促进、发展环境和氛围;在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中加强交流和合作,凝聚人才、共商大计;维护全省电子商务行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青海省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海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号国贸大厦1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青海省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探讨电子商务发展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措施、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推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开展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等调查,收集行业基本情况;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刊物,及时向会员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趋势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全省电子商务先进技术和创新方式的推广和交流,宣传、推广我省优秀品牌,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活动。

(五)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新技术展览展销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地区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推进行业自律,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七)组织开展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开展论证、监理、评估工作,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八)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尊重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依法经营;

(三)会员为在青海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法人、机构组织;有志为青海省电子商务发展做贡献,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五)无严重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填写提交《青海省电子商务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提交《青海省电子商务协会入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青海省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协会咨询服务、培训活动及书刊资料等优惠或优先权;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牌匾。对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会根据违规情节做出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员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通过协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解散、清算等重大变更、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召开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提出下届理事会的理事、监事的候选人;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加入或退出;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场所的变更;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其他需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邮件、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会员的加入或退出;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提出研究事项和答复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行业贡献;

(四)实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商务厅审核,报省民政厅审批后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拟任人选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会长协商提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理事会聘任并报省商务厅、省民政厅备案。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七)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含内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党组织由省商务厅党组织代为管理。

第四十条 省商务厅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专项费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按拨款、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经省民政厅核准后变更登记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商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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