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
事项类别:行政性收费
依 据:2002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条 件:取得高级资格。
注:属于省旅游局收取费用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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