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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设机构

(一)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秘书处,负责处理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厅党委巡察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司法行政重点业务工作的综合督察。

(三)政治警务部人事处。负责研究拟定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规划和计划,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盟市司法局协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

(四)政治警务部组织培训处。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指导盟市司法行政系统党建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队伍教育训练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宣传工作。

(五)政治警务部警务督察处。负责拟定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司法行政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负责维护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六)法治调研处。负责开展全面依法治区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区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编纂工作,编辑出版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负责拟订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和研究工作。

(七)法治督察处。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察和年度考核,提出督察、考核意见和问责建议。接受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八)立法一处。负责自治区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查和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承办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九)立法二处。负责自治区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查和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承办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一)行政复议一处。负责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行政复议改革政策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机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等级分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管理;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业务培训、统计分析、案卷整理归档、平台应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全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相关理论研究、宣传和对外联系协调等工作。

(十二)行政复议二处。负责办理被申请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务院裁决案件和复议监督案件,负责经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答辩举证和出庭应诉工作。

(十三)行政复议三处。负责办理被申请人为各盟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自治区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复议信访、投诉案件,负责经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答辩举证和出庭应诉工作。

(十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承担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核和证书管理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负责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和异议申请工作。

(十五)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乍。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十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自治区人民调解协会等行业协会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

(十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监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编制自治区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公证协会等行业协会工作。

(十八)律师工作处。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自治区法律专家库、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自治区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

(十九)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蒙古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装备财务保障处。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统筹指导监狱、直属戒毒系统装备财务保障工作。

(二十一)科技信息化处。负责拟定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统、软件、平台的设计、研发、建设、应用和维护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舆情处置和综合协调调度工作,指导监所安防和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二十二)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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