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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公安局

工作职责

(一)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 维护沿海边防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实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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