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和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依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七)依法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八)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十)分析、研究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
(十一)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十二)规划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三)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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