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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四、负责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统一,与其分支机构进行统一核算。

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资金的使用要求,承办廉租房资金的审批和划拔使用手续。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一、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二、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三、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四、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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