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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主要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等、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民办基础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地方课程教材。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实施素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四)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要求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地方教材,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统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终身教育、老年教育等各类成人教育。

(五)负责统筹规划自治区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协调部区合建高校工作。制定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的意见。负责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调整工作。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

(六)统筹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拟订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八)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政策。监测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九)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高校统一战线和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与劳动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高等院校干部。

(十)主管全区教师工作,统筹管理教育系统人才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教师招聘、岗位聘任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各类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创新和服务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统筹协调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各类科技计划。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和图书馆建设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统筹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及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高校后勤管理与改革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编制自治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七)统筹规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按规定权限负责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增设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十八)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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