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
办理项目
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
办理项目说明
办理项目说明
一、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二、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三、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评定伤残规定,且经检评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后,30日内发证。
四、申办对象资格
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因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指无工作单位的),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以及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且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一)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二)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其他因公致残的。
五、申办手续
(一)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连同档案材料(本人简历、档案中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六、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三)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鉴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并为申请人开具《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介绍信》和《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表》,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
(四)经鉴定达到最低残疾等级以上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在《上海市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上填写意见,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介绍信》和《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五)经医学鉴定符合伤残(调整)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区、县民政局发(换)证抚恤(非行政编制伤残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七、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602号);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
(四)《上海市评残工作管理办法》(沪民优[1991]第1号);
(五)《关于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通知》(沪民优发[2010]29号)。
八、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