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梅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为梅州市社科联),英文译名为meizhou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缩写为m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梅州市委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基金会及社科基地、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县(市、区)社科联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梅州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担道义、求真知、勇创新,开展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交流和科普等活动,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加快梅州社会经济振兴发展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1、指导和管理本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基金会及社科基地的工作;
2、推动和组织开展社科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3、开展决策咨询服务,为本市党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促进社科研究为社会服务;
4、推动和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5、承办梅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并促进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6、承担我市社科规划制订及社科规划项目落实的组织催办工作;
7、评选表彰先进团体会员、社科优秀专家和社科优秀工作者;
8、促进社科学术团体、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协作;
9、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10、主办会刊《梅州社会科学》和梅州社科网站,组织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有关书籍、资料等。
1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和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本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团体和县(市、区)社科联及其他社会科学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及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开展学术活动;
2、按民主程序,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本会委员候选人;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与评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
4、请求本会保护自己学术活动和研究成果的正当权益;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布置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3、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梅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会议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根据本会分配的名额推举产生。非团体会员单位代表由主席团会议提名并按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但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社科联委员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行使职权。由主席和专职副主席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全体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社团或机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委员所在社团或机构被撤销、本会会员单位退会,其委员资格自动撤销。
第十三条主席团会议由本会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主席团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学会和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本会主席团可视工作需要聘请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若干人担任本会顾问,聘请热心支持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为本会名誉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资助和捐赠;
3、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和市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市社科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市社科联主席团。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