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负责娄星工业集中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宣传贯彻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城乡规划、测绘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起草全区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初审,并与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信息共享和汇交管理。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和编制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并合理配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管理和监督区域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村4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审查乡(镇)村各类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监测、评估。组织划定职责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外城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负责确定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程规划条件。负责审查审批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林业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退耕还林等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其他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组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牵头建立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区级重大备选项目。承担林业应对气候5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治工作。
(十)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并负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及石漠化防治工作。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监察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区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负责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防火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地质灾害、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按权限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相关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政策意见的落实。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依法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林业产业标准的执行。拟订全区相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八)指导林场、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九)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负责基础测绘、航空遥感、建设工程放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二十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林业)资金及国有资产。负责提出自然资源(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区本级自然资源(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区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区对外合作的自然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三)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处理涉及自然资源、林业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城乡规划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