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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中央、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

(三)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四)法规与宣传科。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七)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九)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核与辐射管理科。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以外的生态环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

(十二)科技与监测科。组织实施市控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财务科。承担权限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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