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林业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和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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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开展全县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集体林场、林业站及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县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市、县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