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北京听力协会章程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听力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society of audiology,英文缩写为:bsa。
第二条本协会主要是由在京从事听力医学和听力言语康复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专家自愿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加强行业指导,规范行业技术标准,提高听力及康复服务质量;以会员为本,鼓励科技创新,推进听力医学发展和技术成果转化;开展继续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协作交流,实现资源共享,达到共同发展;面向大众,加强听力保健、康复知识和科学方法的宣传,作好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注册会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10号泰德商务花园b座2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需求,制定听力技术及听力服务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与听力、语言障碍预防、诊疗、康复等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专业性教育培训,培养专业人才;
(三)吸引国际上优秀的听力、语言及康复专家和耳科医生来华学术交流、教学指导,合作进行学术研究,促进本领域中外专业机构的合作;
(四)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刊物及相关的学术著作;
(五)通过科普展览等公益活动,开展听力障碍预防、听力保健、语言康复的宣传,向大众普及听力知识,保护听力;
(六)充分发发掘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的智力资源,转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
(七)吸引社会各界支持、关爱听障患者公益活动的开展,促进听力语言康复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听力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热心听力学事业;
(四)个人会员学历需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
(五)单位会员应经当地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支持从事听力工作的合法组织或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经理事会讨论,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核;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1 年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