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单位
直属单位职责
一、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590号)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对辖区内新污染源产生情况以及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工程、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或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限期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负责排污申报工作,并对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排污收费管理。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场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2369”举报热线和市政府“12345”便民电话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对县(市)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稽查工作。受主管局委托,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有关工作。承担主管局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环境监测中心站(办公地址:丽水市中东路99号)
对全市大气、酸雨、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定期或经常性的监测、分析,收集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全市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变化动态的技术报告;对全市各有关排污单位(含服务业)排放污染物状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的长效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加制订全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组织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卫星图片、遥感生态监测信息的分析,负责主要地面测站的常规监测;组织实施全市的机动车污染排放监测;承担莲都区范围内的大气、酸雨、水体、噪声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各污染源的排污状况监测;承担紧水滩、石塘水库库区水体环境质量监测;承担莲都区以外八县(市)监测站无法完成的项目的监测分析。负责全市环境质量评价。统计、上报全市环境监测数据;编制全市环境监测季报年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参加全市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写。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重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承担国家和地方性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改;参加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栽。负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为污染治理设施的验收等提供依据;承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后评估的现状监侧。承担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关监测和其它技术服务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莲都环保分局(办公地址:丽水城东路99号)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是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又是莲都区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项目审批和批后监督管理。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