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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民政局

工作职责

(一)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定各类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申报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拟定救灾减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定全市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编绘和申报全市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和全市县界标准样图;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县、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拟定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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