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章程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枣庄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枣庄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依法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枣庄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主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反对邪教和伪科学。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举办符合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个修改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委员会委员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成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 加入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
二、承认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关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团体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性学会接受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学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反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区(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区(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条 区(市)学会接受区(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区(市)科学技术协会执行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区(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本地区科学技术章程,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是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区(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普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是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协,接受所在单位党委的领导,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市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参照乡镇机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团体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生活,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学技术协会所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事业、业务活动的开展,其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zaozhu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zzst。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各学会可根据章程和市级学会组织通则制章程。
第四十七条 各区、市科以术协会,可根据章程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市科学技术协会。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并同意市科协四次大筹委会提请审议的《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草案),代表一致认为,该《章程》适应新时期科协工作的特点。符合上级章程。大会决定《章程》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