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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

协会章程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东营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东营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举办符合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委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作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 加入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

二、承认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团体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性学会接受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业务上受相应全省性学会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反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制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级学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条 区县级学会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是乡镇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普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所在单位党委的领导,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参照乡镇机关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团体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生活,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学技术协会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事业、业务活动的开展。其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东营市科协。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全市性学会组织通则。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全市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本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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