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组织实施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处理交通事故;
4、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行管理;
5、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6、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7、管理户政,实施辖区内出入境管理有关业务工作;
8、做好辖区内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的转化教育工作,以及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行、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9、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0、组织实施对在辖区内或途经辖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和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1、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2、配合有关单位疏导、处置非政治性不安定因素,处置各类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接受社会求助;
13、根据上级的维护稳定工作部署,掌握辖区内敌、政、社情动态,收集、上报各类情报信息,组织实施全区各项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处置政治性不安定因素;
14、公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