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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我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颁布的政策法规认真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民间组织工作;负责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做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和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工作;检查农村优待政策落实情况,完善优抚制度;负责追烈评残调查上报工作;了解掌握全市双拥工作情况,积极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城”活动,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军休、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指导市军干所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筹措、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七)做好全市社会救济工作,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乡镇敬老院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残职工和武警人员40%救济,负责国民党宽释人员的生活救济。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意见并指导实施。

(九)负责做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解释工作;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办理结、离婚登记工作;负责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

(十)负责承办全市乡镇、行政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上报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域规划;出版《济源市政区图》。

(十一)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地名更名、命名工作;负责编纂地名志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勘界办和民政厅下达的与我市接壤的省、市地、县三级踏勘和勘定工作,做好边界书面协议书签订工作,按上级要求做好界桩的制作和栽埋工作;做好边界测绘各类文件资料上报、存档工作。

(十三)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市政府有关殡葬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市弃婴收养。

(十六)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福利资金的管理。

(十七)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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