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全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对全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的档案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机关各部门和区属事业单位的重要档案和历史资料。做好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各项工作,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组织《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反《档案法》的人和事。
(五)组织档案知识宣传和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基层档案室目标管理考评达标工作;协助做好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工作。
(六)组织协调档案技术保护和档案的科研工作,推进全区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
(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好档案的密级变更、解密和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依照《档案法》规定,向全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八)负责收集散失在区内外的有关本区档案文件和历史资料。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