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位于黔西南州府所在地兴义市,始建于1954年1月,时称“贵州省人民检察署兴义专区分署”,辖关岭、睛隆、盘县、兴仁、兴义、安龙、普安、贞丰、册亨、望谟10个县级人民检察署。
1955年1月更名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兴义分院”,所署县检察署改称检察院。
1956年7月18日,撤销兴义地区行政公署,兴义分院随之撤销,辖县分别划归黔南州和安顺地区管辖。
1965年8月1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兴义分院随专区恢复而复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院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地、县两级检察院基本瘫痪。
1968年实行“军事管制”,检察院被撤销。
1965年8月1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兴义分院随专区恢复而复建。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人民检察机关的建置和法律监督职能。按照新《宪法》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继1978年9月1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之后,兴义分院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挂牌办公,所属各县院亦同时恢复重建。
1982年5月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成立,改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