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根据晋编字[2001]33号文件及《太原市晋源区区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
(三)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四)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深入开展举报工作。
(七)负责该院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该院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该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