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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有关公安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领导和指挥实施全县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依法组织开展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件的侦查、调查和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工作,并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对策。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侦破工作,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四)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负责全县禁毒工作;依法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

(五)依法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县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工作。

(六)依法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组织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和保安队伍的建设。

(七)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全县防火、灭火和救灾等工作。

(八)依法行使道路和交通安全管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九)负责全县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公安机关机要通信管理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一线单位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县看守所、拘留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开展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和技术侦察工作。

(十四)负责公安机关装备、业务经费、营建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开展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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